在继续浏览本公司网站前,请您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一名“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指根据任何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和投资法规所规定的有资格投资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专业投资者。例如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如果您继续访问或使用本网站及其所载资料,即表明您声明及保证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为“合格投资者”,并将遵守对您适用的司法区域的有关法律及法规,同意并接受以下条款及相关约束。如果您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或不同意下列条款及相关约束,请勿继续访问或使用本网站及其所载信息及资料。
投资涉及风险,投资者应详细审阅产品的发售文件以获取进一步资料,了解有关投资所涉及的风险因素,并寻求适当的专业投资和咨询意见。产品净值及其收益存在涨跌可能,过往的产品业绩数据并不预示产品未来的业绩表现。本网站所提供的资料并非投资建议或咨询意见,投资者不应依赖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及资料作出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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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
2. 私募基金有哪些种类
按照组织形式不同,私募基金可分为三类:
(1)契约型基金,是指未成立法律实体,而是通过契约形式设立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投资者和其他基金参与主体按照契约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2)公司型基金,是指投资者按照《公司法》,通过出资形成一个独立法人实体——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行或者通过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人机构进行管理,投资者既是基金份额持有者又是基金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3)合伙型基金,是指投资者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
3. 规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是什么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首次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运作、管理等进行了规范,从法律上确立了其法定地位,使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实现了有法可依。
4. 《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制度框架
为适应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需要,《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章构建了有别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制度框架:
(1)合格投资者制度,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应达到规定的收入水平或者资产规模,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人数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2)规定基金的投资运作、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方面内容主要由基金合同约定,以自律管理为主。
(3)规定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基金产品的备案制度,基金募集完毕后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
(4)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禁止进行公开性的宣传和推介。
(5)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规定基金管理人达到规定条件的,经监管机构核准,可以从事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充分考虑到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自身特点和发展需要,基金具体投资业务运作主要依靠基金合同、依靠基金参与者自主约定、以自律管理为主,监管主要着眼于系统性风险的防范。
5. 如何知道私募基金是否合法合规?
《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否则,不得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也必须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
6. 私募基金由哪个政府部门监管?有什么监管措施?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
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对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1) 购买门槛较高。仅对合格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私募发行,不在公开场合发售,也没有公开的推广;同时,其起点金额较高,每份投资一般不少于100万。
(2) 通常有业绩报酬安排。当私募基金产生盈利时私募基金管理人会提取盈利的一部分作为回报,具体需要根据基金合同约定。
(3) 股票的投资比例通常较公募基金灵活。私募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在基金合同中约定,通常较公募基金更为灵活。
(4) 往往有流动性安排限制。私募基金往往有6-12月封闭期,甚至在整个存续期封闭;有的私募基金对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最短期限进行限制。投资者在封闭期或最短持有期内,赎回受到限制。
(5) 信息披露较少。相比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较少。
目前而言,私募基金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上的股票、债券、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期货、期权以及中国证券监会规定可以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
私募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需要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执行。
9. 投资私募投资基金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所谓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的条件如下: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办法规定。
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其他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10. 合格投资者应该符合哪些条件?
合格投资者应符合三个条件:(1).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2)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3)单位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其中,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11. 私募基金的资金募集规则是什么?
根据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基金资金募集规则如下:
(1)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2)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3)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4)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5) 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6) 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12. 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禁止哪些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4)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5)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6) 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9)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13. 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有什么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私募基金不保证收益。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15. 投资私募基金涉及到哪些费用?
根据基金产品设计的不同,一般涉及一下几项费用,具体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执行。
(1) 认购费、申购费,投资者在认购、申购私募基金份额时,一般需要缴纳认购费、申购费。
(2) 管理人管理费,私募基金一般会收取固定管理费。
(3) 托管费,托管人担负资金保管、清算、净值复核等工作,一般会收取托管费。
(4) 浮动管理费或业绩提成,私募基金产品一般针对投资收益部分提取浮动业绩报酬,费率常见为20%.
(5) 赎回费: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会针对投资者赎回收取赎回费,赎回费有时会根据持有基金份额的时间设定不同的赎回费率。
(6) 外包服务费用,管理人委托外包服务机构提供注册登记、估值核算的,外包服务会收取外包服务费。
(7) 其他费用,如信息披露费用、文件制作费用、账户服务费用、邮寄费用、律师费用以及证券交易费用等,均据实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 募集的对象不同。公募基金的募集对象是广大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的投资者。而私募基金募集的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包括机构和个人。
(2) 募集的方式不同。公募基金募集资金是通过公开发售的方式进行的,而私募基金则是通过非公开发售的方式募集,这是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最主要的区别。
(3) 信息披露要求不同。公募基金对信息披露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其投资目标、投资组合等信息都要披露。而私募基金则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很低,具有较强的保密性。
(4) 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除了一些基本的制度差别以外,在投资理念、机制、风险承担上都有较大的差别。私募基金更多的以追求绝对收益和超额收益为目标,管理人报酬主要是收益分享,同时私募基金投资者所要承担的风险也更高
17. 什么是私募基金结构化产品?
私募基金结构化产品,是通过事先约定基金的风险收益分配,将基金份额分为预期风险收益不同的份额的结构化私募基金,其中,预期风险和收益较低的份额通常称为A类份额、优先级份额,此类份额一般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其风险和预期收益较B类份额低;预期风险、收益较高的份额称为B类份额、普通级份额、劣后级份额,此类份额适合风险承受力高的投资者。
私募基金结构化产品中,B类份额为A类份额提供安全垫。在基金投资出现亏损时,B类份额持有人以其持有的份额净值为限,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对A类份额的初始委托资金(有时包括根据基准收益率计算的预期收益)提供有限补偿。
需要注意,基准收益并非承诺或保证A类份额的本金及收益,如基金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A类份额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基准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而且如B类份额全部份额净值尚未补足A类份额的本金及预期收益,则差额部分不再进行补偿。
18. 客户选择结构化理财产品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由于结构化产品众多且每只产品的结构设计不一而同,因此,客户在选择结构化产品的时候需要对产品进行全面的综合考察,并做到具体产品具体分析。
对于优先级的客户来说,需要结合产品的杠杆率、投资范围和投资标的来考量劣后级的资金是否在极端恶劣的市场情况下(如所持股票连续跌停)也能弥补优先级的本金亏损。如果劣后级并不能在产品净值跌至清盘线之前完全弥补优先级亏损,则优先级客户需要做好本金亏损的准备,并把握该风险与优先级承诺收益之间的平衡。
对于劣后级的客户来说,最重要的是考察实际投资操作该结构化产品的私募机构的投资能力,可通过公司旗下产品的历史业绩、基金经理过往经历、投研团队实力等多方面综合考察。如果私募机构的投资能力强,不仅会降低劣后级所承担的本金亏损风险,还加大获得高收益的概率。否则,若私募机构的投资能力差强人意,劣后级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可能就仅剩下高风险了。
投资者购买私募基金,首先要评估自身条件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条件。而且,私募基金认购起点较高,一般最小购买资金要求100万,往往有封闭期安排,因此比较适合资金量大,对资金流动性要求不高,并具有较高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
20.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有哪些注意事项?
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揭示投资风险,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醒目。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有不一致的,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
(2) 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基金管理团队等基本信息;
(3) 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含相关诚信信息);
(4) 私募基金托管情况(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注)、其他服务提供商(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保管机构等),是否聘用投资顾问等;
(5) 私募基金的外包情况;
(6) 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
(7) 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
(8) 私募基金的风险揭示;
(9) 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10) 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如认购、赎回、转让等限制、时间和要求等);
(11) 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12)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13) 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
(14) 私募基金采取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的,应当明确说明入伙(股)协议不能替代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说明根据《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依法应当由全体合伙人、股东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公司或变更合伙人、股东的,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履行申请设立及变更登记手续;
(15) 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21. 私募基金推介,有哪些严令禁止的推介行为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
(1) 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 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 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4) 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5) 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6) 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7) 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8) 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9) 恶意贬低同行;
(10) 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11)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22. 私募基金募集机构禁止通过哪些推介载体推介私募基金?
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1) 公开出版资料;
(2) 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3) 海报、户外广告;
(4) 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5) 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6) 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7) 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8) 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9)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考虑怎样购买私募基金前,一定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了解自身需求,包括投资目标、投资周期、期望收益以及风险承受能力等;
(2) 了解私募基金,掌握基金的业绩归因及投资风格;熟悉基金经理的过往投资经历,私募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策略及风险控制措施;了解公司基本面情况,如投研团队、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情况、管理规模等。
(3) 构建投资组合,根据自身的投资需求,结合市场情况,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构建投资组合,并在未来根据投资需求的改变、市场波动及私募基金本身的变动,动态调整投资组合。
24. 什么是私募基金的认购
私募基金认购是指在私募基金募集期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认购费率通常比申购费率低,购买的基金份额需要等封闭期结束后才能赎回。认购的申请提交成功后,除非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否则无法撤销。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会产生利息,利息有2种处理方式:一是列入基金资产;二是折算为基金份额。
25. 什么是私募基金的申购
投资者在私募基金开放申购日,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通常被称为私募基金的申购。私募基金申购通常采取“金额申购”、“未知价”原则。投资者申购私募基金份额时,申购金额需达到基金合同约定的最小申购金额,申购价格以申购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申购时是否需要缴纳申购费用,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执行。
26. 什么是私募基金的赎回
私募基金的赎回是指在私募基金开放赎回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退出私募基金。多数私募基金赎回时需要缴纳一定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往往和基金类型以及投资者持有期的长短有关。
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私募基金赎回时可以不必全部赎回。当投资者持有的私募基金资产净值高于要求的最低金额(通常为100万)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赎回基金份额。选择部分赎回的,投资者在赎回后持有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不得低于要求的最低金额,否则必须全部赎回。
在私募基金开放申购时,投资者可以追加投资,追加的资金应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追加资金按照申购日的净值计算份额。
30. 投资者转让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时需要注意哪些义务?
投资者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
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31. 私募基金投资者在签署私募基金合同后还有哪些注意事项?
各方应当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32.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冷静期指什么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就私募基金投资冷静期作出规定,明确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期的约定可以参照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也可以自行约定。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募集机构应当在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留痕方式进行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投资者在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全部认购款项。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的款项。
33. 私募基金回访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募集机构应当在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留痕方式进行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回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
(2) 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
(3) 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
(4) 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匹配;
(5) 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6) 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
(7) 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
(8) 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
文字编辑:洪少祥
审核:林楷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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